湖南省茶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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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公告

湖南省茶叶博物馆章程

时间:2024-06-13 访问量:1397

湖南省茶叶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湖南省茶叶博物馆(Hunan Tea Museum)。

第二条 本馆的性质:由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立的一座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茶文化知识的推广、茶叶收藏、资源保护和茶文化交流、传播为宗旨,建立一个具有湖湘茶文化地域特色的综合性非国有博物馆,凭借收藏型、休闲消费型和产业型等多种创新形式,以非功利的态度去不断完善和提升茶博物馆的文化含量和传播功能,建立起具备研究功能、展示功能和宣教功能的博物馆。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南省文物局,依照《博物馆条例》的规定,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隆园1路19号湘茶高科技产业园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举办者义务

1、本单位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2、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3、应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行经费;

4、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5、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6、不得要求分红。

(二)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2、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与茶相关的文物及相关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收藏爱好者为辅,举办体现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尤以茶文化为主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茶知识,弘扬湖湘乃至中华茶文化;

(三)社会教育:本馆将本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三贴近”指导思想,为中小学、职业院校、高校以及校外相关研学、培训机构提供实践实训场所,并为公众提供差异化的茶文化教育服务;

(四)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及其工作者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五)宣传推广:运用新媒体平台,结合线上和线下的宣传手段,通过特色活动和合作推广等方式,提高茶博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一)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二)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年龄不高于80岁。

(三)除本单位的专职、兼职人员以外,其它理事无工作报酬。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届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或主任、监事会成员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主任、监事会成员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增加藏品的方案;

(十二) 处置藏品的方案;

(十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技、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处置藏品;

(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单位专家和馆外专家。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黎明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茶叶类 ;

(二)茶叶加工制作工具类 ;

(三)茶器类 ;

(四)与茶相关的文物(如文献(文件)记载、茶字画、传统中国文化相关的家具、木头、石器)

(五)传统文化类。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账目、档案报主管单位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不够本单位收藏标准的;

(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第三十九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对拟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本单位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单位藏品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9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单位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单位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应告知捐赠人。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年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